1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受伤人员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。只能按照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执行,是否有明确工伤后处理的有关规定。 2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社会团体。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。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。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。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。 3、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。国务院颁布法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,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: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,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 4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,不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内,无论从政策依据,还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操作,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无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。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工作人员受伤,因用工主体不适合,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 监管要求·版权声明·免责声明1、内容声明:中享网仅提供信息平台发布服务,所展示的信息均由第三方用户实名注册发布,内容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用户负责 2、风险提示: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,为降低投资风险,建议您在投资前多做考察咨询、多对比分析 3、投稿提示:投稿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出现违法内容和行为封号删稿!同时本站将相关证据提交相关部门 4、版权说明:部分投稿作者内容由Ai工具/软件生成,版权由投稿者所有,内容真实性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! 5、投诉删除:侵权和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受理邮箱:314562380@qq.com【提供有效线索,我们将及时核查处理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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